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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解讀《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到底什么時候延遲退休?來看看具體解讀。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解讀
經省政府同意,日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布《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秾嵤┺k法》的出臺,有利于進一步增強養老保險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更好地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權益。
一、制定背景
2007年以來,國家層面對改革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出了許多新決策新部署,出臺了許多新政策新規定,也提出了許多服務方面的新要求,實踐中一些好做法好經驗也需要上升到制度層面。同時,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雖有大的制度規定,但許多具體政策都散落在不同時期的不同文件中,總體上比較碎片化,不利于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了解和掌握,也不利于新從事這項工作的同志了解和掌握。為此,2021年省政府修訂發布了新的《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與此相配套,迫切需要對原有的實施意見進行同步修訂。
二、起草過程
從2020年3月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同步啟動了《規定》和實施意見的修訂工作。一年多來,先后赴南京、蘇州、南通、鹽城、丹陽、東臺、盱眙等地開展調研,召開各有關部門、各類企業和參保人員座談會21場,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紤]到此次修訂工作的特點,新修訂后的實施意見更名為《實施辦法》,《實施辦法》稿形成后,先后三輪征求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意見,并集中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業務骨干逐條討論研究?!秾嵤┺k法》稿基本成熟后,又赴蘇州、揚州、宿遷三市召開座談會進一步聽取市縣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意見,召開企業座談會進一步征求意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開展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經廳長辦公會審議后,報請省政府批準發布。
三、主要內容及亮點
《實施辦法》緊緊圍繞《規定》章節內容,以維護參保對象養老保險權益為宗旨,以提高依法履職能力為基礎,以化解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為重點,充分吸納了近年來國家和省的新規定新要求,并對現行仍然有效的政策進行了全面系統集成,有效解決了政策碎片化問題,充分體現了系統性和可操作性?!秾嵤┺k法》采用條目式框架,共三十五條,主要內容:一是依據和對象口徑(第一條至第三條);二是參保繳費的細化條款(第四條至第七條);三是關于個人賬戶和轉移接續(第八條至第十條);四是退休(退職)條件和退休審批(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一條);五是基本養老金(生活費)計發和領取時間(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八條);六是死亡、離境、判刑人員待遇和違規領取待遇處理(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三條);七是退休證領取和實施時間(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一)體現了“系統觀念”新思路。養老保險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事關千家萬戶?!秾嵤┺k法》制定過程中,始終堅持系統觀念,致力于增強政策透明度,體現制度公平性,增進全社會對這項工作的了解,合力推動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高質量發展。與原有實施意見相比,新的《實施辦法》全面梳理了現行不同參保階段的政策規定,在細化《規定》相關內容基礎上,積極回應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相關訴求,從參保對象、參保繳費、轉移接續、退休審批、待遇計發、待遇領取和終止等過程和角度豐富拓展了相關內容。整體看,新的《實施辦法》與《規定》相配套,兩者共同形成一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大全”。
(二)體現了“更廣覆蓋”新舉措。2021年2月2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把更多人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秾嵤┺k法》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對《規定》第八條規定的參保范圍作了細化和補充。一方面,《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三款明確了我省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港澳臺人員和外國人也是《規定》第八條包含的參保人員,并規定在港澳臺地區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港澳臺人員,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參加我省基本養老保險。另一方面,《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四、五款根據國務院、省政府和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兩部最新規定,放開了省內外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地參保的戶籍限制,明確了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費的規定,進一步擴大了參保范圍。
(三)體現了“解決問題”新導向。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強化問題導向,緊盯老百姓在社會保障方面反映強烈的煩心事、操心事、揪心事,不斷推進改革?!蔽沂∑髽I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對完善,但對群眾關心關注的問題上還存在規定不明確、認識不統一、執行不一致等問題,《實施辦法》對這些問題均作了相應的明確。一是關于參保繳費問題,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五條分別明確了新進職工和工傷一至四級職工的繳費標準、緩繳期間辦理退休和轉移接續政策、領取基本養老金后不允許補繳規定、跨地區流動轉移接續辦法和延繳政策。二是關于待遇領取地的問題,第十一條明確了省內參保人員、省內跨地區流動就業參保人員、外省戶籍參保人員三種情形的待遇領取地確定辦法。三是關于退休年齡問題,第十三條細化規定了女工人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齡執行的條件,以及女靈活就業人員和女失業人員按女工人退休年齡執行的條件,并創新規定了推遲退休政策;第十四條規定了企業關于崗位目錄的制定程序和管理,并明確了作為確定女職工退休年齡和辦理退休手續的依據。
(四)體現了“服務民生”新定位。為落實“放管服”改革和服務型政府建設要求,《實施辦法》在提供高效便捷的經辦服務上作出一系列新規定。一是強調用人單位和人社部門的告知義務,在第五條中規定了用人單位告知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情況的義務,在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中規定了用人單位和人社部門在辦理退休手續過程中的告知義務,更好地維護了參保人員的知情權。二是規范退休審批的相關程序和要求,在第十九條中規范了退休審批的依據以及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的認定辦法,在第二十條中規范了退休審批需提供的相關材料,在第二十一條中規范了特殊工種和病退提前退休審批權限,為參保對象提供更加透明的退休審批服務。三是明確不同情形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時間,在第二十八條中對不同退休類型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時間作了明確,切實解決了實際工作中各地把握尺度不一的問題,更好地體現了制度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