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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對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草案聚焦近年來婦女權益保障領域出現的突出問題和主要矛盾,在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消除就業性別歧視、加強農村婦女財產權益保障、關注婦女身心健康和特殊需求、防止職場性騷擾等方面建立了與時俱進的約束新機制,受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充分肯定。
具體來說,修訂草案具體新增了哪些與企業有關的規定?一起來看——
1
加強女職工特殊時期勞動保護
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 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2
明確就業性別歧視的主要情形
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①限定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
②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以及意愿;
③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
④將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
⑤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
3
完善用人單位對性騷擾的預防和制止措施
禁止違背婦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實施性騷擾:
①具有性含義、性暗示的言語表達;
②不適當、不必要的肢體行為;
③展示或者傳播具有明顯性意味的圖像、文字、信息、語音、視頻等;
④暗示發展私密關系或者發生性關系將獲得某種利益;
⑤其他應當被認定為性騷擾的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4
明確受侵害婦女維權途徑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求助。
對符合條件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司法機關應當給予幫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通全國統一的婦女權益保護服務熱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