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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勞動合同」是企業及員工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必不可少的環節。最近很多HR在后臺反饋,公司都在普及電子合同,但是候選人卻認為電子合同不安全,還是要求簽署紙質合同。
遇到這樣的候選人,請把本文轉發給他!
所有企業HR,務必要關注這項新動向,電子勞動合同的普及,未來將影響勞動用工備案、社會保險等關鍵業務!對于電子勞動合同的落地,也將成為越來越多HR工作的創新亮點。
早在2020年,人社部就發布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定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說明了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簽署電子勞動合同,電子勞動合同是有效的。
內容重點: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采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
3、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
4、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今年7月,人社部再次發文,指引有意愿采用電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合法合規的采用電子勞動合同。
針對電子勞動合同,本文將進行詳細梳理,幫助大家了解最新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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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簽訂有效的電子勞動合同?
根據人社部最新發布的《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明確電子勞動合同應該滿足一定條件,否則容易造成合同失效,單位承擔風險,HR一定要仔細看:
1、需要通過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訂立。
2、電子勞動合同需要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條款。如果未載明《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用人單位要在訂立電子勞動合同前,明確告知勞動者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項和查看、下載完整的勞動合同文本的途徑,并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確保向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提交的身份信息真實、完整、準確。
5、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要求、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和密鑰,進行電子簽名。
6、電子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署可靠的電子簽名后生效,并應附帶可信時間戳。
7、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后,用人單位要以手機短信、微信、電子郵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勞動者電子勞動合同已訂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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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勞動合同有哪些優點呢?
對比紙質勞動合同,電子勞動合同在成本、員工管理、風險管理等方面都更加便捷,主要有以下6個優點:
1、節約企業成本
電子勞動合同能減少紙張資源的浪費,降低了使用成本,使用也更加方便。
2、降低員工管理成本
電子勞動合同是以數據的形式保存的,簽訂后人事部門可以直接將電子數據保存在對應的文件夾,合同管理上節約了人工,降低了管理成本。
3、安全性高
電子勞動合同相比于紙質勞動合同,一旦簽訂,其相關內容將不能篡改,安全性更高。
4、方便更新
企業更新合同可以直接在線上進行續簽、更新等,HR只需要做好新舊版本備注,提高HR工作效率。
5、勞動關系保障
不管是企業還是員工,在面對爭議時,勞動合同作為證明公司與員工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可在第一時間進行調取,調取更方便快捷。
6、高效業務辦理
人社部發文明確,電子勞動合同簽訂后可以便捷辦理就業創業、勞動用工備案、社會保險、人事人才、職業培訓等業務。也將逐步推進電子勞動合同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務服務中的全面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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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勞動合同影響員工社保嗎?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最遲要在用工關系建立之日起的30天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且為員工辦理醫社保參保登記。
很多HR都在關心,電子勞動合同簽訂后,員工需要從合同簽訂之月強制繳納社保了嗎?會影響員工社保嗎?
解答來啦~
人社部明確,全國各省要逐步推進電子勞動合同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務服務中的全面應用,電子勞動合同將用于便捷辦理就業創業、勞動用工備案、社會保險、人事人才、職業培訓等業務。
因此,電子勞動合同暫不影響員工社保參保繳費。目前多省以用工備案中的合同開始時間作為員工社保的開始參保時間,后續或將過渡至直接使用電子勞動合同數據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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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電子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通過經國家認可的可靠的電子簽名平臺以電子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就雙方勞動關系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約定,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要求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必備條款,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自然情況、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條款,應認定該電子勞動合同真實有效合法。
《電子簽名法》第四條:“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p>
電子簽約必須有可靠電子簽名才安全合法,所以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前提是電子簽名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但實務中采用電子郵件、傳真、辦公軟件、微信、QQ、Word、Wps、PPT、Excel等方式簽署的勞動合同,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電子合同,因其容易偽造、篡改、拼接、剪輯、破壞、毀滅等特性,其法律效力很難得到仲裁委、法院的采信。
這樣的勞動合同,簽了也是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如果你簽的合同違背了上述法律的規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我們舉出以下幾個常見的例子,一起了解一下:
1、約定“工傷自理”
在勞動合同中有“工傷自理”、“工傷概不負責”、“傷殘由個人負責”等所謂生死合同條款,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屬于無效條款。
2、約定“不買社?!?/p>
社會保險屬國家強制性保險,即使雙方有關于不需購買社保的約定,也不能排除該法定義務,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約定必須加班
有些單位與員工約定“可隨時安排加班,員工不得拒絕”。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應協商一致,勞動者若不同意加班是有權拒絕的。除非是存在《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存在的情形,勞動者才不得拒絕加班: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約定不能懷孕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勞動合同約定“不得懷孕生育”的條款是對女職工生育權利的干涉和侵犯,違反了法律強制規定,所以是無效的。
5、約定自動續簽
“本勞動合同期滿后,若雙方沒有異議,則合同期限自動順延一年?!辈簧倨髽I約定這樣的條款是為了減少實際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數,以便規避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際上是行不通的,仲裁機關一般會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訂立了一次勞動合同。
6、約定違約金
只有約定服務期或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約定辭職才需要支付違約金。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理由都不能成為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依據,即使公司約定了賠償金數額,員工的單方辭職也無需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