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業資訊
INDUSTRY INFORMATION
在我國,婚假等人力資源管理福利會隨著我國國情的變化而變動,從而做出很多適應時代的新規定。所以每年都有一批批職工以及HR對于《勞動法》婚假規定十分關注,想要從中了解婚假情況。所以,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婚假規定的變動情況。
1.《勞動法》婚假規定
《勞動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條規定:“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新《勞動法》婚假規定就這一條,所謂法定,就根據根據《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新《勞動法》婚假規定是一個指導性的規定,具體適用起來則根據《計劃生育條例》中的詳細規定。
婚假工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也就是說,帶薪休假。如果是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規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會額外得到 7天假期的獎勵。如果晚婚者在城鎮里居住但是沒有工作的,或者是私營企業的老板,一般由居委會或者鎮政府給予相應的晚婚獎勵。如果晚婚者是私營企業的雇員,老板也應當給他們婚假,假期時間和在國有企業一樣。
2.《勞動法》婚假規定變動
(一)刪除晚婚晚育、獨生子女獎勵規定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只有13年,但“只生一個好”的計劃生育政策從上世紀70年代便開始。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即以上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
此前,我國鼓勵晚婚晚育,給予額外福利。如在原有的3天婚假基礎上,晚婚假可延長至10到30天不等;晚育假則是在原有的98天產假基礎上延長,例如在上海和北京,晚育假增加30天。浙江為15天(婚假3天+晚婚假12天)。
此次修正案草案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保障措施,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
不過,只要新政策沒實施,就按老政策執行。所以,只要12月31日前拿著結婚證去請假,符合條件的仍可享受晚婚假。
除此之外,修正案草案還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同時明確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法律修改前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獎勵扶助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獨生子女父母和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父母可繼續享受獎勵扶助。
(2)晚婚假取消,至少7天的假期沒了
計生法草案中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明確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法律修改前按規定享受獎勵的可繼續享受獎勵扶助。
對晚婚晚育夫妻的獎勵和福利,源自于1970年代起實施的計劃生育政策。在2001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規定:“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span>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夫婦,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夫婦,可享受晚婚假10天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勞動法》婚假規定的確隨著時代變化也作出了較大改動,比如伴隨我國老齡化的趨勢來臨,在放開二胎政策的同時,也取消了婚假中對于晚婚的特殊獎勵,不再有假期延長,這也意味著大齡青年結婚至少少了七天假期。為此,HR每年都需要關注關于婚假相關人力資源管理政策,避免因政策更新而做錯決策,造成企業損失。
新一代人力資源管理一體化解決方案提供商紅海云所開發的成熟產品紅海eHR能全面滿足大中型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應用場景,并為企業提供覆蓋組織人事、考勤、薪資、招聘、績效等人力資源業務全流程的一體化解決方案,推動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數字化建設進程,實現降本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