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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結婚是每個人的人生大事,而婚假,則是國家規定企業必須給員工發放的假期。而由于婚假屬于假期的一種,因此,它也納入了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一部分。那么,HR你是否認可“當員工婚假未休,但離職時卻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賠償”這種現象呢?
答不上來的HR也不用著急,今天法院將通過兩個案例,更好地為你解讀。
1.婚假案例一
(1)婚假案例一:于某等與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京03民終10823號。
(2)案例簡述:于某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法院判決公司向其支付2006年至2012年未休年休假、婚假費用75203.97元。(本文僅就婚假補償相關訴訟請求進行分析)
(3)法院審理查明:于某2009年3月14日結婚,稱自己沒有休婚假。一審法院認為,公司未就安排于某休年休假進行舉證,應向其支付2012年10月10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未休年休假補償10924.14元。而關于于某要求支付未休婚假補償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二審法院在審理該案過程中,同樣將公司是否應支付未休婚假補償列為案件爭議焦點。就該爭議焦點,二審法院認為于某主張的未休婚假工資,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亦不予支持。
2.婚假案例二
(1)婚假案例二:黃某與XX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2015)海民初字第34115號。
(2)案例簡述:黃某向法院訴稱,其于2012年10月8日入職公司,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與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在職期間,其未享受婚假,公司應給予補償,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婚假工資4000元。
(3)法院庭審過程中對于黃某其他訴訟請求進行了詳細法庭調查,但對于黃某的婚假工資補償僅作記錄,并最終以黃某要求未休婚假補償無法律依據為由駁回了黃某的訴訟請求。
其實,婚假最初規定自《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該通知第三條規定職工結婚單位可酌情給予1-3天的婚假,當然后來隨著社會發展,各地又出臺政策給予了不同天數的獎勵婚假,拿北京來說,婚假為10天。根據前述通知的規定,在批準的婚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也就是說帶薪結婚;但是并無法律規定,如果職工未休婚假,需要向其支付工資補償。HR也能從以上兩個案例來看,其實司法實踐中法院也是以無法律依據駁回了勞動者的訴求,那么以后在處理這類人力資源管理問題時就要格外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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