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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是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人員享有的法定假期,任何企業、事業單位都需保證員工的這些假期不被剝奪,否則可能涉嫌違法。所以作為人力資源管理環節中的重要一員,HR在處理產假這類勞動關系工作時,就需要特別小心。那么,當面對員工產假期間合同到期時,HR該怎么處理呢?
1.產假期間合同到期怎么辦?
勞動者在休產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單位應當續延(不是續簽)原合同至勞動者一年哺乳期結束為止,然后雙方再決定是否續簽合同,到時如果單位不續簽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2008年1月1日后的該單位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2.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能同時享受嗎?
雖然說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兩者之間是有區別的,但是在實際中往往會合二為一,也就是說很多公司是沒有產假工資的,只是發放了生育津貼。
但一般來說,如果生育津貼低于員工平均工資水平,那么公司需要補足差額;如果生育津貼高于員工的平均工資水平,那么公司就不需要向員工支付額外的產假工資了。生育津貼=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天)×假期天數
按照我國的勞動法,如果公司沒有給女職員繳納生育保險,或者因為繳納的時間不夠,不滿足領取生育津貼的標準,那么公司是需要為女職員發放產假工資的。所以說,生育津貼和工資是不能同時領取的。
3.產假后不上班,HR能怎么辦?
產假超期還想休息的,應與單位協商,采取請病事假等方式。不要工資只要求單位繳納五險也可以作為協商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雖然有以上規定,但未經單位同意,又沒有正當理由擅自產假超期不上班的,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總而言之,當HR還在人力資源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時,那么遇到的情況也將會越來越多,甚至越來越復雜,就拿產假來講,可能所涉及的難題還不僅僅是以上所提到的這些,因此,就只能靠HR在平時去多多積累和查看相關案例分析,從而保證所做出的行為和判斷都符合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的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