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被迫辭職?被迫辭職是指由于用人單位存在的違法情節,迫使勞動者辭職。因為企業是違反《勞動法》的,所以,必定會涉及到經濟補償,那么,被迫辭職具體都是怎么賠償的呢?
什么是被迫辭職?
被迫辭職是指由于用人單位存在的違法情節,迫使勞動者辭職。被迫辭職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的第3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以及各地的地方政府制訂的勞動合同條例或地方人大制訂的地方勞動法規。
被迫辭職怎么賠償?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主要來源于《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及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幾種主要情形包括:
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職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根據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工作,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最高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的工資總額。
職工因病或非工傷導致無法從事原工作或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除按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外,還需額外支付不少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若勞動合同簽訂時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無法履行原合同且雙方無法就修改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也應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在法定整頓期間瀕臨破產,或者生產經營狀況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時,同樣應按被裁減人員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被迫辭職情形下,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用人單位如果利用其對生產資料的分配權強迫勞動、限制人身自由、扣除或無故拖欠工資,應視為違反勞動法。勞動法旨在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維護其相對弱勢地位。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勞動法規中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即時權利及其所依據的條件與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被迫辭職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條件存在差異。因此,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勞動者可能有權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但不一定能夠獲得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