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關于廣東的一則案例:在廣東一家電器公司工作的女職工,因為休生育獎勵假,被公司以曠工為由開除。
裁判結果是:公司違法需要賠償。
本案中,鐘某合法生育,依法享有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10月29日期間80天獎勵假,且已提前向電氣公司申請獎勵假休假,故電氣公司以鐘某2019年8月12日至8月20日期間連續曠工6天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屬違法解除,應依法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另外,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女職工“三期”待遇損失的,用人單位還應支付女職工原本在正常勞動關系下依法可獲得的產假工資、獎勵假工資和部分哺乳期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