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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待遇核定、關系轉移有大變化,12月1日起正式執行
和大家生活息息相關的社會保險,最近迎來了大變化。
社會保險經辦是社會保險待遇領取的最后一公里,備受關注的《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現已公布,12月1日起正式執行。
原文鏈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9/content_6901384.htm
事關十數億國民的待遇享受,本次出臺的《條例》,都有哪些重點內容呢?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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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看看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規定。為方便理解,這里給大家匯總成一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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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看看社保待遇核定和支付。
這個部分涉及到大家的切身利益,所以參保用戶應該格外重視。
《社會保險經辦條例》中明確規定: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或者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其遺屬可以依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核實有關情況,按照規定核定并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參加生育保險的個人申領生育津貼,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病歷資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病歷資料進行審核,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個人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其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
其中還特別提到:對涉嫌喪失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后繼續享受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調查核實。經調查確認不符合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的,停止發放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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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們來看看剛剛提到的對涉嫌喪失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后繼續享受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調查核實。更為具體的,該《條例》的第四章法律責任部分專門有規定。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屬于定點醫藥機構的,責令其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的社會保險服務,直至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屬于其他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拒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謊報、瞞報有關情況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實關于騙取社保基金,各地都有落地政策出臺,自2022年來,國家已多次強調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事項。
2023年5月1日起,人社部發布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正式實施。
政策原文: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gzk/gz/202302/t20230201_494177.html
該文件與2023年1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都明確了舉報獎勵標準根據查證屬實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按照一定比例進行計算,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
政策原文: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302/t20230217_495306.html
其中,社保違法違規行為包括:
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的;
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檔案、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組織或者協助他人以偽造、變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提前退休資格或者違規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的;
個人喪失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后,本人或者相關受益人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者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情形。
其中,需要重點關注的是“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的”、“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檔案、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這兩條明確規定的社保違法違規行為。
換句話說就是,企業為員工在第三方機構繳納社保、領取生育津貼等社?;鸬姆绞叫胁煌?。
最后,《條例》的頒布實施,有利于提高社保經辦管理精細化程度和服務水平,有利于提升社會保障治理效能,更好地順應人民對高品質生活的期待,對于社保經辦事業高質量發展將起到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