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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合肥市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包括哪些?來看看具體政策。
合肥市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職工生育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和大病保險的費用征繳、待遇享受,以及就醫結算、醫藥服務、公共管理服務和基金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堅持覆蓋全民、城鄉統籌、權責清晰、保障適度、可持續的方針,遵循公平與效率兼顧、權利與義務統一、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要求,提高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促進醫療衛生資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線。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責任共擔,全市統一籌資政策、待遇保障政策、協議管理、基金管理、經辦服務和信息系統。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領導,將醫療保障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規定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要求做好居民醫保宣傳動員、參保登記以及繳費等工作。
第六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和監管事務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工作;稅務部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費征收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農業農村、退役軍人事務、鄉村振興、審計、市場監督管理、數據資源管理、殘聯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相關工作。
第二章 職工醫保
第七條
下列單位和人員應當參加職工醫保: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二)國家、省規定的其他應當參加職工醫保的單位和人員。
第八條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醫保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醫保。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登記、變更、注銷及繳費基數申報等手續。
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按月繳納職工醫保費:
(一)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個人繳費基數,按照百分之二的比例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參保職工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費基數,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按照百分之六點二的比例、其他用人單位按照百分之六點四的比例繳納。
用人單位新增或者減少參保人員的,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按照實際工資額相應調整確定;新成立單位參保的,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按照實際工資額確定。
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省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計算;超過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計算。
(二)靈活就業人員以省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作為繳費基數,按照百分之六的比例繳納。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由失業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繳納職工醫保費。
第十條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職工醫?;疬\行情況,適時提出職工醫保繳費比例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男滿二十五年、女滿二十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含在部隊參加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再繳納職工醫保費,按照規定享受醫保待遇;未達到上述繳費年限的,以辦理補繳時上年度省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百分之六比例一次性補繳至規定年限,補繳的職工醫保費全部納入統籌基金。其中,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繳費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補齊;非用人單位原因造成的,由個人負責補齊。
職工醫保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2002年12月1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前國家承認的工齡視同為職工醫保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職工醫保中斷繳費的,中斷前后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本辦法實施前在本市已退休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未納入職工醫保的,個人可以自愿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補繳標準一次性補繳職工醫保費后,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按照下列規定時間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一)參保職工自用人單位和職工履行繳費義務次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二)靈活就業人員按月連續足額繳費三個月后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職工醫保待遇;期滿后三個月內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并足額繳費的,連續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第十三條
職工醫保關系轉移到本市,在三個月內接續參保繳費的,參保人員連續享受職工醫保待遇;超過三個月的,參保人員自接續參保繳費次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退役軍人、由部隊保障的隨軍未就業軍人配偶實現就業后,按照規定參加職工醫保并辦理關系轉移接續的,連續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第十四條
職工醫保關系中斷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用人單位中斷繳費不超過一個月并按照規定補繳的,參保人員連續享受職工醫保待遇;連續中斷繳費超過一個月的,參保人員自用人單位足額補繳后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二)靈活就業人員連續中斷繳費不超過三個月的,補齊中斷期間的職工醫保費后享受職工醫保待遇;連續中斷繳費超過三個月的可以補齊中斷繳費,在連續繳費三個月后的次月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中斷繳費期間參保人員不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屬于用人單位原因造成的,由用人單位參照職工醫保政策承擔相應醫療費用。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按照下列規定按月劃入:
(一)在職職工個人繳納的職工醫保費全部劃入本人個人賬戶;
(二)享受職工醫保待遇的退休人員,由統籌基金按定額劃入個人賬戶,劃入額度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的,不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劃入個人賬戶:
(一)未按照規定繳納職工醫保費的;
(二)因判刑、死亡等原因暫?;蛘呓K止職工醫保待遇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用于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發生的下列費用:
(一)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二)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三)參加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
個人賬戶不得用于公共衛生費用、體育健身或者養生保健消費等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的支出。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照下列規定支付:
(一)普通門診。普通門診待遇設置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額,一個年度計算一次起付標準,起付標準以上、年度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支付。
逐步將在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外配處方購藥費用納入普通門診待遇保障范圍。
(二)慢性病、特殊病門診(以下簡稱慢特病門診)。慢特病門診待遇按照醫療機構層級設置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并實行病種年度支付限額管理,一個年度計算一次起付標準,起付標準以上、病種年度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具體辦法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照下列規定支付:
(一)住院待遇按照醫療機構層級設置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起付標準以上、統籌基金年度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住院待遇向基層醫療機構、退休人員適當傾斜。
(二)在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實施前,符合規定的醫養結合住院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床日支付。
第二十條
一個自然年度內,統籌基金支付門診和住院待遇限額為三十萬元。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職工醫?;疬\行情況,適時提出統籌基金支付限額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 職工生育保險
第二十一條
職工生育保險和職工醫保按照國家規定合并實施,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同步納入職工生育保險保障范圍。
第二十二條
參加職工醫保的用人單位職工享受下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
(一)生育津貼;
(二)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四)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的,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不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產假期間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發放。
其他參保單位的在職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已按照本市規定為其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登記手續,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一)符合國家和省政策規定的生育,且連續繳費六個月以上(不含補繳);
(二)符合國家和省政策規定的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四條
生育津貼以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假天數計發。
用人單位上年度參保不足十二個月的,按照上年度實際繳費月數的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發生育津貼;用人單位當年新成立的,按照當年實際繳費月數的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發生育津貼。
第二十五條
生育的醫療費用包括產前檢查、住院分娩、生育當期合并癥或者并發癥、產假期間生育并發癥等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包括計劃生育手術、計劃生育手術當期并發癥等醫療費用。
參保女職工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生育的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由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分類支付。
第二十六條
一個年度內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的生育的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納入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支付限額范圍。
第四章 居民醫保
第二十七條
未參加職工醫保的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居民醫保:
(一)本市戶籍居民;
(二)各類學校在校學生;
(三)非本市戶籍,持有本市居住證的人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四)非本市戶籍,隨在本市就業參保人員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應當參加居民醫保的人員。
在本市工作的外籍專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以參加居民醫保。
第二十八條
居民醫?;鸢茨昊I集,由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組成,個人繳費、財政補助標準按照不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執行。符合資助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由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對個人繳費予以全額或者定額補助。
居民醫?;I資標準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九條
居民醫保實行集中參保制度,集中參保期內,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參保繳費,也可以通過醫療保險服務網絡平臺參保繳費。
教育部門及學校應當做好在校學生參加居民醫保的宣傳動員等工作;在校大學生由學校組織參保。
第三十條
未在集中參保期參保的下列人員可以補辦參保繳費手續,并按照規定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一)一周歲以內嬰兒自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參保繳費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參保年度居民醫保待遇;超過三個月參保繳費的,自參保繳費次日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二)經衛生健康部門認定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補辦參保繳費手續后,享受參保年度居民醫保待遇;
(三)動態新增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脫貧不穩定人口以及納入農村低收入監測人口,自參保繳費次日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四)當年退役士兵、刑滿釋放人員自參保繳費次日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五)停止繳納職工醫保費三個月內的,自參保繳費次日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可以補辦參保繳費手續的情形。
連續兩年以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未在集中參保期參保繳費的其他人員,在補辦參保繳費手續三個月后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第三十一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居民醫?;鸢凑障铝幸幎ㄖЦ叮?/p>
(一)普通門診,分為基層普通門診和大額普通門診,適時推進合并實施。
1.基層普通門診。參保人員在本市基層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納入居民醫?;鹬Ц斗秶??;鶎悠胀ㄩT診待遇設置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額,一個年度計算一次起付標準,起付標準以上、年度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居民醫?;鸢凑詹坏陀诎俜种迨谋壤Ц?。
2.大額普通門診。參保人員在本市符合條件的基層醫療機構、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發生的較大數額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納入居民醫?;鹬Ц斗秶?。大額普通門診待遇設置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額,一個年度計算一次起付標準,起付標準以上、年度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居民醫?;鸢凑詹坏陀诎俜种迨谋壤Ц?。
在校大學生普通門診統籌資金可以由學校包干使用,普通門診待遇由學校統籌保障,不再享受基層普通門診和大額普通門診待遇。
(二)慢特病門診。慢特病門診待遇按照醫療機構層級設置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并實行病種年度支付限額管理,一個年度計算一次起付標準,起付標準以上、病種年度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居民醫?;鸢幢壤Ц?。具體辦法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高血壓、糖尿病門診藥品費用納入居民醫?;鹬Ц斗秶?。
第三十二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居民醫?;鸢凑障铝幸幎ㄖЦ叮?/p>
(一)住院待遇按照醫療機構層級設置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起付標準以上、居民醫?;鹉甓戎Ц断揞~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基金按比例支付。住院待遇向基層醫療機構適當傾斜。
(二)在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實施前,符合規定的醫養結合住院醫療費用,由居民醫?;鸢创踩罩Ц?。
第三十三條
參保人員按照規定享受下列其他保障待遇:
(一)住院分娩補助。參保人員住院分娩(含剖宮產)實行定額補助;妊娠期、分娩期因并發癥或者合并癥住院治療的,按照普通住院待遇執行,不再享受分娩定額補助。
(二)殘疾人裝配輔助器具補助。對符合規定的殘疾人裝配輔助器具費用,實行定額下按比例補助。
第三十四條
一個自然年度內,居民醫?;鹬Ц堕T診、住院和其他待遇的限額為三十萬元。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醫?;疬\行情況,適時提出居民醫?;鹬Ц断揞~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章 大病保險
第三十五條
享受職工醫保、居民醫保待遇的人員同步納入大病保險保障范圍。參保人員享受大病保險待遇起止時間與其職工醫保、居民醫保待遇起止時間一致。
第三十六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醫保政策規定的住院和慢特病門診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報銷后,個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費用)納入大病保險保障范圍。
第三十七條
大病保險設置年度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年度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基金按比例支付。
年度起付標準按照不超過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確定。支付比例按照年度累計費用分段確定,最低段支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等國家和省規定的特殊人群的年度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適當傾斜。
對在本市連續參保不滿三年的非本市戶籍參加居民醫保人員(不含在校大學生),設置三十萬元的年度支付限額;其他參保人員不設置年度支付限額。
第六章 就醫結算管理
第三十八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報銷范圍按照國家和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目錄執行。
參保人員使用乙類藥品、醫用耗材和部分支付類醫療服務項目,由個人先行支付一定比例費用后,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個人先行支付費用比例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九條
參保人員憑醫保電子憑證、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按照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定點醫藥機構應當核驗就診人員身份,并如實記載診療信息。
第四十條
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實行聯網直接結算。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與定點醫藥機構結算;醫療保險基金承擔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與定點醫藥機構結算。
第四十一條
參保人員在市域外醫療機構治療的,應當辦理備案手續,實行聯網直接結算;無法聯網直接結算的,參保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參保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辦理結算報銷手續。
參保人員在市域外醫療機構治療,未辦理備案手續的,適當提高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降低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具體辦法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五)在非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急診、搶救除外);
(六)體育健身、養生保健消費、健康體檢;
(七)國家規定的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七章 醫藥服務
第四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醫藥機構自愿提出申請,經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評估合格的,與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協商一致后簽訂服務協議,確定為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區域醫藥衛生資源配置和參保人員醫療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定點醫藥機構規模和布局,并實時公布定點醫藥機構名單。
第四十四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和定點醫藥機構應當履行服務協議約定;需要增加服務協議內容的,簽定補充協議。服務協議格式文本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并結合本市情況制定。
定點醫藥機構涉嫌違法使用醫療保險基金的,在調查處理期間,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可以按照協議約定暫停其醫療保險結算或者暫停撥付醫療費用。
第四十五條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合理收費,執行醫療保險支付政策和價格標準,優先使用基本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和集中采購的藥品、醫用耗材,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降低參保人員負擔。
第四十六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做好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標準的制定落實工作,完善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政策,建立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和信息公開機制。
第四十七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總額預算下按疾病診斷分組付費、按床日付費、按人頭付費和按項目付費等多元復合式支付方式,加強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完善定點醫藥機構考核評價機制,推行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績效管理,提高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八條
鼓勵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鼓勵開展“互聯網+”醫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推動分級診療制度的落實,促進醫療資源有效利用。
參保人員簽約家庭醫生并在基層醫療機構就診的,可以適當提高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降低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
第八章 公共管理服務
第四十九條
參保人員同一時期只能參加一種基本醫療保險。
參保人員重復參加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的,在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開始前,可以申請退費并終止居民醫保參保關系;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開始后,個人繳費不再退回,暫停其居民醫保參保關系,保留職工醫保參保關系。
第五十條
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內參加職工醫保的,在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前可繼續享受居民醫保待遇,在享受職工醫保待遇時暫停居民醫保待遇。
已參加居民醫保的短期季節性務工人員,短期季節性務工結束停止職工醫保時,仍在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內的,恢復居民醫保待遇。
返貧致貧人口、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對象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之間轉移接續參保關系時,不受居民醫保規定繳費時間限制,不設等待期,在參保繳費后享受相應待遇。
第五十一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醫療保險電子檔案,完整、準確記錄參保以及待遇保障信息;加強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按照協議約定及時審核、足額撥付醫療保險結算費用;完善商業保險機構經辦醫療保險制度,推進醫療保險經辦工作社會化。
第五十二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優化“互聯網+”醫療保險服務事項,落實政務服務清單事項,為參保人員提供高效便捷的醫療保險公共服務。
第九章 基金管理
第五十三條
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和預決算管理。職工醫?;?、居民醫?;饝敺謩e編制年度預算,實行獨立運行、分賬核算。
醫療保險基金年度決算出現收不抵支的,由醫療保險基金歷史結余彌補;歷史結余不足的,由市與縣(市)財政分擔。具體分擔辦法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四條
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應當分別核算、分開管理,統籌基金包括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職工醫保費、滯納金、利息和其他收入;個人賬戶基金包括職工個人繳納的職工醫保費、統籌基金劃入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的資金和利息收入。居民醫?;鸢ㄘ斦a助資金、居民個人繳費、利息和其他收入。醫療保險基金的計息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職工大病保險、居民大病保險基金分別從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和居民醫?;鹬袆潛芑I集。具體籌資標準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上年度大病保險基金運行情況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五條
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規范醫療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做好基金統計分析,建立基金超支預警報告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收支運行情況。
第五十六條
醫療保障、財政、審計、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數據資源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醫療行為、醫療市場等實施協同監管,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大數據智能監管平臺和巡查檢查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監管機制,強化社會監督,確保醫療保險基金安全運行。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定點醫藥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和監管事務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保人員的違法行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和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擬訂職工醫保、職工生育保險、居民醫保、大病保險等待遇保障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九條
除另有規定外,持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在本市就業、學習、生活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外國人依法獲得我國就業許可和居留許可在本市就業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職工醫保;外國人獲得我國居留許可在本市居住未就業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居民醫保。
第六十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有關具體應用問題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33號發布的《合肥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以及2011年5月1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發布,根據2015年3月2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78號公布的《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決定》修改并重新發布的《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同時廢止。
以上就是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合肥市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