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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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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以來,全國各省市都基本上明確了育兒假的標準。但是很多人分不清楚搞不清楚,如:
現行的育兒假到底是多少天?
育兒假是否是強制執行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育兒假應該如何處理?
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應該怎么算?
今天,小編就來好好跟大家講講育兒假,也歡迎大家分享轉發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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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版
全國各省市育兒假一覽表
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21修訂版)發布,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
國家鼓勵政策落實到地方,全國多地完成《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修訂》,其中就明確育兒假的休假標準與天數。
詳情可查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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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假是強制執行嗎?
在已經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的省份中,對育兒假是否強制的問題有兩種態度:
一、強制推行育兒假
例如,廣東省人社廳與省衛健委聯合最近就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假期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
針對《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育兒假、護理假等相關假期的適用范圍、工資水平等內容,提出了具體貫徹落實意見。
政策原文:
http://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gfxwj/content/post_4082488.html
通知中就明確規定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歲以內,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兒假。
在廣東省最新發布的《通知》中也明確提到了員工休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按照獎勵假、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標準支付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如出現未按《計生條例》規定給予假期、拖欠克扣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權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網上舉報投訴平臺等渠道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害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用人單位未按照《計生條例》安排職工休獎勵假、陪產假、育兒假和護理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除了廣東省強制要求推行育兒假之外,北京、天津等多地也在強制推行:
北京:
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滿3周歲前,每人每年享受5個工作日的育兒假;每年按照子女滿周歲計算。
天津: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則規定: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歲以下期間,用人單位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10日的育兒假。
上海: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第三十一條規定: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就全國范圍內而言,育兒假是強制推行的。用人單位需要完善用工管理規章制度,明確育兒假、護理假等假期期間的工資待遇。
二、鼓勵但不強制推行育兒假
但是也有少部分地區是鼓勵用人單位推行育兒假的,沒有做強制要求,如重慶市、吉林省等地。
吉林: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或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父母育兒假。
按照這一規定,吉林的用人單位可以不安排職工休育兒假。
重慶: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三條則規定: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職工,在產假或者護理假期滿后,經單位批準,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兒假至子女一周歲止,或者夫妻雙方可以在子女六周歲前每年各累計休五至十天的育兒假。
據此,重慶市休育兒假的前提是“經單位批準”。
當然也有部分地區是限制了可以享受育兒假的人群。
如西藏近期發布的《西藏自治區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的實施方案》中就明確限制了可以享受育兒假的人群。
政策原文:
http://www.xizang.gov.cn/xwzx_406/bmkx/202302/t20230227_343388.html
通知中明確,干部職工按規定生育,在子女滿3周歲前,夫妻雙方每人每年可享受育兒假15天,每年按照子女滿周歲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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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怎么算?
關于休育兒假的待遇標準,有三種:
一是地方有規定的,優先適用地方規定的標準
如上文提到廣東省就明確規定了育兒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除此之外,上海、浙江、遼寧、黑龍江等多省也明確了育兒假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
上海: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重慶: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則規定:夫妻一方休育兒假至子女一周歲止的,期間的月工資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當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夫妻雙方在子女六周歲前每年各累計休五至十天育兒假的,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
內蒙古: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則規定:
休假期間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不變。
二、按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來確定
如果地方法規未對育兒假期間的待遇標準作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勞動合同約定或者規章制度規定的方式,明確育兒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標準。
但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約定或者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按視同出勤標準支付育兒假工資
地方規定不明確,用人單位也未通過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規定育兒假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員工工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