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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合肥子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員工小程離職時結算當月工資,因3次遲到,公司規定每次罰款1000元,被扣除3000元,只拿到了2017元。該男子主動聯系了媒體,但公司 常務副總許總卻拒絕采訪還讓記者“滾蛋”。
該公司另一位股東李總就此事道歉,稱許總性格比較急躁,但不是壞人。
除了小程之外,還有其他員工反映公司拖欠了他們的工資。隨后,合肥市勞動監察部門趕到該公司介入了調查。
此事引發熱議,有網友認為,這樣罰太重,遲到幾次可能一個月工資都倒貼進去了。也有人認為,員工多次遲到,自身也有問題。我們都知道企業扣工資是為了提醒員工不要玩忽職守、工作懈怠。然而,懲戒歸懲戒,那企業對員工能隨意罰款嗎?遲到罰款合法嗎?來看看法律相關規定——
1.該員工遲到被罰款事件從法律層面主要涉及企業是否有罰款權以及罰款數額的問題。從現行法律法規來看,企業根據自行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罰款,沒有法律依據。
2.按照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p>
3.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綜上所述,該公司擅自罰款的行為已經構成違反勞動法,因為用人單位不具備行政處罰權,不能對勞動者采取罰款行為。但是,若公司在此前有內部規章制度,且該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相關法規的,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可以對勞動者在績效考核時酌情處理。如果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也可以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