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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9日,江蘇通過新修訂的《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并調整了原有產假和陪產假政策,為延長產假設置了下限。生育獎勵假具體是多少天?我們來看看。
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扶助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p>
二、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的具體措施?!?/p>
三、將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已生育三個子女中,有子女被鑒定為殘疾的,可以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p>
四、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做好相關服務工作?!?/p>
五、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不少于十五天。推動實行父母育兒假制度。產假、護理假和育兒假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p>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p>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p>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采取綜合措施,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發展社區托育服務,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托育機構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p>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居住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
“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p>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增強家庭科學育兒能力。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服務,提供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p>
十一、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條,第三款、第四款修改為:“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按照規定繼續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相關獎勵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p>
十二、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農村中只生育一個女孩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特困戶優先給予救濟和幫助?!?/p>
十三、將第五章章名修改為“計劃生育服務”。
十四、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鼓勵開展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針對育齡人群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婦女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范開展不孕不育癥診療?!?/p>
十五、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公民享有對避孕方法的知情權、選擇權?!眲h去第三款。
十六、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p>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托育機構違反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托育服務,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托育機構中有虐待嬰幼兒行為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終身不得從事嬰幼兒照護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十八、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十九、將第三條、第六條、第十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修改為“衛生健康”;在第十一條中“統計”后增加“、醫療保障”;將第十二條中的“新聞出版廣電”修改為“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將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相關條款的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