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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INDUSTRY INFORMATION
津貼和補貼作為員工薪資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常常被用來補償員工在特定工作條件下的特殊勞動消耗以及保證員工生活水平不因物價波動而下降。理解這兩個概念的區別及其應用,對于企業管理者和員工本身都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津貼是為了補償職工在特殊勞動條件和艱苦環境下付出的額外和特殊的勞動消耗而支付給職工的報酬。
大致可分為4種類型
1、為保障特殊環境和崗位上工作的職工的身體健康而建立的津貼,如高溫、井下、粉塵、有毒環境以及接觸放射線等或在特殊地區工作的職工發放的高溫津貼、野外津貼、井下津貼、衛生防疫津貼、地區津貼等。
2、為補償職工額外勞動消耗而建立的津貼,如加班加點津貼、班組長津貼等。
3、職務或技術性津貼,如職務津貼、科研津貼等。
4、年功性津貼,如工齡津貼、教齡津貼、科研津貼。
補貼則是為保證職工實際生活水平不下降而由國家或單位根據一定的標準,發給職工的補助性收入。目前實行的補貼主要有:副食品補貼、取暖補貼、洗理費補貼、交通費補貼等。
兩者區別如下
一、性質不同
津貼的發放具有強制性,只要勞動者符合發放津貼的條件,就必須無條件向職工發放。
而補貼的發放屬于一種福利性質,屬于用人單位自主經營權的范疇內,目前并沒有法律法規對此作出強制性規定,但用人單位一旦對發放補貼做出承諾,即應該履行承諾,按時按量向勞動者發放該項補貼,否則可能會面臨拖欠工資而產生的不利后果。
二、有些津貼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
《北京市最低工資規定》第六條規定:最低工資標準包括按國家統計局規定應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工資、獎金、補貼等各項收入。
根據規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收入的項目有:
1、勞動者在國家規定的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環境條件下工作領取的津貼;
2、勞動者在節假日或者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從事勞動所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3、勞動者依法享受的保險福利待遇;
4、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它收入。
因此,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是不納入最低工資標準的計算的,未計入該類津貼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而依據該規定,補貼屬于最低工資的一部分,不計入補貼部分,職工工資收入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