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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時候,我們的個人信息都是以身份證為準的,就像我們獲取生日福利,或者旅游的時候一些免票或者半票的優惠都是看身份證的。那么,退休也是嗎?有的人身份證的出生日期跟其他檔案的出生日期是有出入的,那么,退休到底以哪個年齡為準呢?
案例詳情
黎三叔,男性,生于1955年4月29日。
1969年12月,黎三叔應征入伍。在其個人檔案中,最初記錄的出生日期為1954年4月29日,這一信息來源于《應征公民兵役登記表》及《政治審查登記表》。
1975年3月,黎三叔退伍。同年6月,他被分配到九江市的一家酒廠工作。此后,他轉至市廣播電視局和市電視臺工作,并在2014年退休,時任省廣播電視網絡傳輸有限公司的職員。
黎三叔的第一、二代《居民身份證》、《常住人口信息》、《戶口簿》以及相關的考核評審表格中,均記錄他的出生日期為1955年4月或1955年4月29日。黎三叔入伍前的戶籍檔案及出生證明材料未能查得。
2014年4月22日,黎三叔所在的單位向省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提交了《參保人員養老金待遇審批表》。
緊接著,2014年4月23日,該公司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相關部門提交了《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申領表》(A4—1)。
2014年4月28日,黎三叔收到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的《參保人員養老金待遇審批表》以及公司的《退休審批表》等決定和通知。
黎三叔對此表示異議,認為自己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此,他在2014年6月21日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省政府在2014年8月19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處理黎三叔退休和養老金問題時關于其出生時間的認定,并據此作出了《參保人員養老金待遇審批表》的決定。
對于行政復議的決定,黎三叔不予接受,并于2014年12月22日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在處理身份證和檔案中出生日期記錄不一致的情形時,應當將個人檔案中最早記錄的出生日期作為確定退休年齡的依據。
南昌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中裁定,盡管黎三叔的首代身份證顯示的出生日期為1955年4月29日,但該證件的發放日期是1987年10月。相對地,黎三叔的個人檔案始建于1969年12月。依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若個人身份證件與檔案中記錄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應以檔案中最初記錄的出生日期為準。盡管上述《通知》主要針對企業職工提前退休問題的規范性文件,人社廳按照該《通知》的相關規定處理,并不違反任何禁止性法律規定,而且該《通知》目前仍然有效。因此,沒有理由認定人社廳在這一退休審批案件中存在法律適用錯誤。
盡管人社廳在審批過程中存在程序上的不規范性,但審批結果本身并無不當之處。黎三叔對于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違法、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以及法律適用錯誤的指控,缺乏充分理由,故不予接納。因此,一審裁決駁回了黎三叔的訴訟請求。
對該判決不滿,黎三叔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一審判得沒錯,人社廳認定的退休年齡沒問題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認為,《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文[1999]第8號)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具體解釋了職工退休相關規定的應用,且不與高級法律法規相沖突。因此,在判斷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該文件的法律效力應當被承認。
在審查黎三叔的退休申請過程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現其檔案中記錄的出生日期存在不一致情況?!稇鞴癖鄣怯洷怼泛汀墩螌彶榈怯洷怼飞嫌涗浀某錾掌跒?954年4月29日,這是檔案中最早記錄的出生日期,而其他文件上記錄的出生日期均為1955年4月29日。依據《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將黎三叔的退休起算時間確定為1954年4月29日是恰當的。
據此,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申請再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對我的出生日期的認定與客觀事實存在嚴重不符之處,我懇請最高人民法院介入并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黎三叔對一審和二審的裁決提出異議,向最高法院提交再審申請,要求撤銷原裁決并依法重新審理或發回重審。他主張的主要事實和理由如下:
1.他認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確定他的出生日期時適用的法規不當,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條的規定,即應以戶籍證明為準來確定公民的出生時間。此外,他指出該判決也違背了《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中關于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
2.黎三叔還指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認定他的出生日期時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并且在適用證據時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根據的規定。他強調,檔案中最初記錄的出生日期并非由他本人填寫,因此不應代表其主觀意愿,且讓他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和后果是不公正的。
3.關于其養老金待遇審批中出生年月的更改,黎三叔認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擅自更改公民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超越了法定權限,違反了行政法中“有授權則有行政,無授權則無行政”的基本原則。他認為,基于此非法行政行為做出的“正常退休”審批決定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
4.黎三叔指出,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未列入繼續有效文件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由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1999)8號文件未被列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繼續有效規范性文件目錄,因此不應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這些事實和理由共同構成了黎三叔請求最高法院進行再審的基礎,旨在爭取合法權益的保護和公正合理的裁決。
最高法院判決:身份證和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的,應以本人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來確定退休時間
最高法院經審理認定:黎三叔請求更正其個人檔案中的出生日期記錄存在沖突。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的規定,職工出生日期的認定采取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方法。當個人身份證與檔案中記錄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時,應以檔案中最初記錄的出生日期為準。
關于國務院《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其清理范圍針對的是規章,而勞社部發[1999]8號文檔是規范性文件,并不在國務院規章清理的范圍內。因此,黎三叔認為勞社部發[1999]8號文缺乏上位法依據,且認為其為被清理的規章,從而申請再審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中關于退休時間起算的規定旨在規范確定職工的退休時間。在身份證與檔案中記錄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特殊情況下,以檔案中最初記錄的出生日期來確定退休時間。這一做法并不是用于確認個人身份情況,且不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相抵觸。因此,人社廳將黎三叔的退休起算時間確定為1954年4月29日是恰當的。
基于以上分析,最高法院作出如下裁定:黎三叔的再審申請被駁回。
案件編號:(2017)最高法行申2877號(當事人名稱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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