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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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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老齡化速度的加快,越來越多的人更加關注退休相關事宜。
很多人都在規劃著,年紀大了之后選擇自己繳納靈活就業社保,那自己交社保和公司交社保,退休年齡一樣嗎?
其實,現目前全國各地對該問題的回復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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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最新回復
法定退休年齡規定
近期,成都人社局官方微信就《單位參保和靈活就業參保,退休年齡一樣嗎?》做了詳細解答。
根據成都人社局文章顯示,現目前男性企業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的法定退休年齡都是60周歲。
但是女性企業職工和女性靈活就業年齡有所不同,其中:
1、女性企業職工
女性企業職工在管理、技術崗位上工作過法定退休年齡為55周歲;
在生產、經營、服務崗位上工作法定退休年齡為50周歲;
如果在管理、技術與生產、經營、服務之間變動崗位,在新崗位工作滿2年及其以上年限的,按新崗位的退休年齡規定執行。
解讀:
這里給大家簡單解讀一下第三點。
如果女性企業職工在45歲之前是管理、技術崗位,45歲后因企業調整、個人因素等多種原因調整為生產、經營、服務崗位,在50周歲前崗位都未進行調整,均為生產、經營、服務崗位,那么就按照新崗位的退休年齡規定執行,即50周歲退休。
2、女性靈活就業人員
女性靈活就業人員的法定退休年齡為50周歲,其中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前為企業管理、技術崗位的女職工,應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接續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滿2年及其以上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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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靈活就業人員
法定退休年齡規定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各省市靈活就業人員法定退休年齡規定所有不同。
在2022年12月,南昌社保就發文進一步明確了女性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年齡。
政策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uLYE1BlvLY8KMqdgG9_cVQ
通告中明確南昌市女性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年齡:
1、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我省以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女性參保人員,退休年齡為55周歲。
2、按企業職工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女性退休年齡仍按贛人社發〔2019〕4號文“企業女職工年滿50周歲時,在管理(技術)崗位工作的,退休年齡按年滿55周歲確定;在工人崗位工作的,退休年齡按年滿50周歲確定”等相關規定執行。
3、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期間,在企業職工、無雇工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之間進行參保身份轉換的女性參保人員,按其申領基本養老金時的參保身份確定申領基本養老金年齡。
4、2011年6月30日前有以企業職工身份參保繳費記錄的,可按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政策辦理退休。
解讀:
簡單給大家解讀一下上述的4點:
1、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女性退休年齡為55周歲;
2、以企業職工身份參保的員工,管理(技術)崗位的女性員工按照55周歲退休,工人崗位的員工按照50周歲退休;
3、如果你有一段時間是在企業工作,企業為你繳納社保,一段時間是通過靈活就業的方式繳納社保,那么就按照你申領養老金時的參保身份確定你什么時候可以領取養老金;
4、其中在2011年6月30日前就有企業職工參保記錄的,可以按照女工人50周歲退休,女管理(技術)55周歲退休。
因為各省市退休政策較為復雜,且不一致,建議大家可以咨詢當地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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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職工退休時
如何區分是工人還是干部?
女干部年滿55周歲退休,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退休,這個法律規定眾所周知,但是實務中,很多人不清楚如何區分“女干部”和“女工人”,按固定身份還是所在崗位?
畢竟這個區別關系到5年的退休時間。
根據2001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經貿企改[2001]230號)規定:
企業不再套用國家機關的行政級別,管理人員不再享有國家機關干部的行政級別待遇。打破傳統的“干部”和“工人”之間的界限,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在管理崗位工作的即為管理人員。崗位發生變動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崗位相應調整。
也就說,現目前區分女性職工退休年齡是看其是否是管理崗位。那如何確定女性職工在退休時的身份呢?
我們來看看各地法院裁判意見: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7070號《行政裁定書》中裁判意見如下:
根據《勞動部關于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勞力字﹝1992﹞46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企業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退休、退職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169號)、《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等文件的規定,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職工需要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要按照現工作崗位國家規定的年限和條件執行。
“現工作崗位”是指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職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現到工人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原身份是工人,現到管理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
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于山西省企業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實施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1994﹞100號)第六條規定,要打破干部與工人、固定工與合同制以及不同所有制職工的身份界限,統稱“企業職工”。職工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企業之間合理流動。因此,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工作崗位分為工人崗位和管理崗位。
根據原審查明事實,王玉萍自1989年8月參加工作以來,一直從事生產技能崗位相關工作,系工人崗位,應當按退休時所在崗位辦理退休。因此,按照工人的退休標準進行審核、批準退休并無不當。
2、廣東省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粵高法民申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書》裁判意見如下:
本院認為,(一)關于陳×英的退休年齡的問題。根據原廣東省勞動廳和廣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轉發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薪(1999)114)第二點“對女職工現崗位的認定,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為依據,即不論原身份是工人還是干部,其現崗位應以勞動合同中確定的崗位為準,凡在現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應以現崗位認定其身份?!?/p>
其退休年齡,在工人崗位工作的按50周歲,在管理崗位工作的按55周歲”的規定,本案中陳×英工作崗位的認定,應以其與同×街道辦簽訂的勞動合同為依據。雙方雖然在2007年和2011年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并未明確其崗位屬性,但是在2008年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其工作崗位為工人類,而陳×英的工作崗位一直無變化,從事計生工作,故應認為陳×英至滿50周歲前其工作崗位屬工人類。
且同×街道辦自2005年以來亦均以工人身份為陳×英參加社保,其后沒有其他證據能認定陳×英是干部身份,根據相關規定只能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故二審判決認定認定陳×英屬工人崗位,其法定退休年齡應按50周歲計算,有事實依據,并無不當。
通過上述的裁判意見,我們不難看出,對女職工現崗位的認定,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為依據,即不論原身份是工人還是干部,其現崗位應以勞動合同中確定的崗位為準,凡在現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應以現崗位認定其身份。
其退休年齡,在工人崗位工作的按50周歲,在管理崗位工作的按55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