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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65號國務院令,公布《社會保險經辦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09/content_6901383.htm
《條例》有什么新變化?有哪些重點需要大家關注的?今天,小編來給大家梳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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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新政發布
2023年12月1日正式執行
《條例》共7章63條,其中明確條例調整范圍規定經辦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適用本條例。
明確經辦機構職責,強化服務管理監督。
具體變化:
要點速覽
?經辦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適用本條例。
關于社會保險登記和關系轉移
1.用人單位在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時同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個人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以公民身份號碼作為社會保障號碼,取得社會保障卡和醫保電子憑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2.社會保障卡是個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和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憑證,包括實體社會保障卡和電子社會保障卡。
醫保電子憑證是個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 險等社會保險待遇的憑證。
3.用人單位和個人申請變更、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用人單位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的,應當先結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4.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同轉移。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等不同性質用人單位之間流動就業,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同轉移。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且未享受待遇的個人跨統籌地區遷移戶籍,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以隨同轉移。
5.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同轉移。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跨統籌地區遷移戶籍或者變動經常居住地,其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可以按照規定隨同轉移。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之間的關系轉移,按照規定執行。
6.參加失業保險的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其失業保險關系隨同轉移。
7.參加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在新就業地參加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8.用人單位和個人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并將結果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或者提供辦理情況查詢服務。
關于社會保險待遇核定和支付
1.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2.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或者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其遺屬可以依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核實有關情況,按照規定核定并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3.個人醫療費用、生育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因特殊情況個人申請手工報銷,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的收費票據、費用清單、診斷證明、病歷資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收費票據、費用清單、診斷證明、病歷資料進行審核,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參加生育保險的個人申領生育津貼,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病歷資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病歷資料進行審核,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4.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依法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輔助器具配置確認、停工留薪期延長確認、工傷舊傷復發確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 機構提供診斷證明、病歷資料。
5.個人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康復費用、安裝配置輔助器具費用中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直接結算。
因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或者個人申請手工報銷,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醫療機構、輔助 器具配置機構的收費票據、費用清單、診斷證明、病歷資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收費票據、費用清單、診斷證明、病歷資料進行審核,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 畢。
6.個人申領失業保險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個人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其應當繳納的基 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
個人申領職業培訓等補貼,應當提供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進行審核,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7.個人出現國家規定的停止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用人單位、待遇享受人員或者其親屬應當自相關情形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后 應當停止發放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關于社會保險經辦服務和管理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托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醫療保障信息平臺等實現跨部門、跨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
2.用人單位和個人辦理社會保險事務,可以通過政府網站、移動終端、自助終端等服務渠道辦理,也可以到社會保險經辦窗口現場辦理。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無障礙信息交流,完善無障礙服務設施設備,采用授權代辦、上門服務等方式,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提供便利。
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免費向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查詢核對社會保險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5.個人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回;難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簽訂還款協議分期退回,也可以從其后續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
關于社會保險經辦監督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保護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暢通監督渠道,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對社會保險經辦進行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聽取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工會、企業代表組織應當及時反映用人單位和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的意見建議。
關于法律責任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屬于定點醫藥機構的,責令其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的社 會保險服務,直至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屬于其他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 按照各自職責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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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這些社保紅線千萬別碰
值得關注的是,在《條例》中多次提到社?;鸨O督措施。其中第六章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屬于定點醫藥機構的,責令其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的社會保險服務,直至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
屬于其他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結合2023年5月1日正式執行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社保違法違規行為面對的不僅是監察稽核,還有可能被社會公眾舉報。
政策原文: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gzk/gz/202302/t20230201_494177.html
綜合來看,這些社保行為千萬不要有了:
一、欺詐騙保
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的;
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檔案、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組織或者協助他人以偽造、變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提前退休資格或者違規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的;
個人喪失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后,本人或者相關受益人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者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情形。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審核、審批社會保險申報材料
隱匿、轉移、侵占、挪用、截留社會保險基金的;
違規審核、審批社會保險申報材料,違規辦理參保、補繳、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待遇資格認證等,違規發放社會保險待遇的;
偽造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者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情形。
三、違規工傷認定、提前退休、勞動能力鑒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出具行政執法文書、違規進行工傷認定、違規辦理提前退休,侵害社會保險基金的;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違規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侵害社會保險基金的;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出具仲裁文書,侵害社會保險基金的;
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偽造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者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