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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規定,符合法律條件的員工離職,用人單位應當給付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金,離職補償金如何計算?
01 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02 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03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04 經濟補償金中的N代表了什么?
N、N+1、2N中的N是指勞動者在本企業里的工作年限用來指代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N年就要支付N個月的工資。
05 N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正常情況下,經濟補償就是N。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情形,主要有4種——
?用人單位提出的協商一致解除;
?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勞動者辭職;
?勞動者不存在過錯的用人單位解雇;
?經濟性裁員。
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情形,主要有2種——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
?用人單位主體滅失(如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等)。
06 N+1指的是什么?
這里的1,其實就是代通知金。
出現這3種情形——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也就是上面提到的“勞動者不存在過錯的用人單位解雇”,并且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才需要支付N+1。
07 2N指的是什么?
2N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有以下選擇——
?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和恢復勞動關系;
?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或者勞動者要求恢復勞動關系。但實踐中難以恢復時,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2N。
08 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
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09 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后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2008年1月1日之前: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和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年限需要封頂,即經濟補償不超過12個月;而對于因醫療期滿、裁員、發生重大客觀情況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也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不受上述12個月的限制;工資基數,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者工作年限跨越08年前后:計算經濟補償金時需要分段計算。
勞動者08年之后入職:計算經濟補償金統一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計算。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通俗的講: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
10 附:全國各地區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規則匯總
安徽: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指導意見》(2015.2.5)
(一)《勞動合同法》與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均有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且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設區的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為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本市(設區的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年限按該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的年限按照三倍封頂數額確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既不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12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也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封頂情形的,經濟補償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秳趧雍贤ā芬幎☉斨Ц督洕a償金的,但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12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年限按照以前的規定計算;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并入計算。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封頂情形的,實施封頂計算經濟補償的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規定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
上海: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號
二十一、關于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的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終止的,其經濟補償金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一)《勞動合同法》與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簡稱“以前規定”)均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且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且不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經濟補償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秳趧雍贤ā芬幎☉斨Ц督洕a償金的情形,但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年限按照以前規定計算;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并入計算。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倍封頂的情形,實施封頂計算經濟補償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規定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
(四)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法支付勞動者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如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被違法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應當按照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計算。
北京:
《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25、《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計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
經濟補償金的基數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再分段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為:以按上述規定計算出的經濟補償金為基礎,再乘以2計算出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廣東: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2012年6月21日
31.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或賠償金時,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基數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再以《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為界分段計算。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基數按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
32. 勞動關系建立于《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但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解除或終止的,經濟補償按以下方式計算:
(1)按《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工作年限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計算。
(2) 按《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后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均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及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過12年。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非因協商一致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不受最多不超過12年的限制。
江蘇: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發《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蘇高法審委[2009]47號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以該法實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為界,對經濟補償的適用條件和計發年限予以分段審查計算。
山東: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魯高法(2010)84號
28、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法及有關政策規定計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
浙江: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號
十二、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其在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跨越 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的最高年限應如何認定?
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經濟補償的最高支付年限為十二年。勞動者工作時間跨越《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依法計算的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經濟補償金最多支付12個月工資。
11 附: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匯總(應得工資)
包含加班費的地區:
杭州:包含加班費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印發 《杭州地區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實務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第十四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水平應按照勞動者每月應發工資數額計算。個人應負擔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費等不予扣除。加班工資等不固定的收入不予扣除。
北京:包含加班費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
21、(4)在計算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時,應當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還包括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勞動者應得的年終獎或年終雙薪,計入工資基數時應按每年十二個月平均分攤?!秳趧雍贤ā返谒氖邨l規定的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應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確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中的“應得工資”包含由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所得稅。"
勞動部規定: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深圳:包含加班費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明確規定:“九十七、在計算經濟補償或賠償金時,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除包括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外,還包括勞動者的加班工資。勞動者已領取的年終獎或年終雙薪,計入工資基數時應按每年十二個月平均分攤。用人單位因未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而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的二倍工資,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資不納入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計算基數
江蘇:包含加班費
《關于印發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的通知》(蘇勞人仲委[2017]1號)
第十條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是否包含加班工資、年終獎或季度獎?
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內的加班工資、年終獎、季度獎應當作為計算平均工資內容。但年終獎、季度獎應當分攤計算至相應的月份,分攤計算后,如果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內的,不宜作為計發數額。
不包含加班費地區:
四川:不包含加班費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印發〈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號)
第29條《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及二倍工資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狀態下十二個月的應得工資計算,即未扣除社會保險費、稅費等之前的當月工資總額,但不應包括:﹙一﹚加班工資;(二)非常規性獎金、津補貼、福利。
上海:不包含加班費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適用問答》(2013年第1期)
五、關于勞動爭議案件中確定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時是否需要將加班工資包括在內的問題
有的法院反映,一些用人單位加班已成為常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由最低工資和加班費組成,如在確定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時不將加班費計算在內,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過低的問題。我們認為:
第一、經濟補償從性質上看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為彌補勞動者損失或基于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社會責任而給予勞動者的補償,故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算基數。
第二,加班工資系勞動者提供額外勞動所獲得的報酬,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勞動報酬。
第三,從原勞動部《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來看,也應認為經濟補償金不包含加班費。綜上,我們認為在計算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時不應將加班工資包括在內。
如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惡意將本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項目計入加班工資,以達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的,則應將該部分“加班工資”計入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
未明確的地區:
浙江:未明確規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2014-04-14)
十一、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包含醫療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間,且在該期間內用人單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資的,經濟補償基數應如何確定?
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應理解為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勞動者正常工作狀態下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包括醫療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間。
東莞:未明確規定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審銜接工作座談會議紀要》東中法﹝2019﹞73號
二、關于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計算基數問題
5.在計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基數(即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時:
(1)對勞動者非正常出勤月份的工資一般予以剔除。正常出勤月份是指當月正常工作時間滿勤,且對勞動者非正常出勤一般不區分原因。
(2)對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勞動報酬,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年底雙薪等,應包含在內計算,如果查明該筆款項確實屬于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期間發生的(而非僅憑支付日期認定),應當按發生周期進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