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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則百度公司起訴其前員工的勞動爭議、人事爭議判決書,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百度公司的一名潘姓離職員工,向百度公司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21.48萬元、賠付競業限制違約金85.92萬元,并繼續履行保密義務。
民事判決書顯示,百度此前提出的訴求是,該離職員工在返還21.48萬元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外,還應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128.88萬元、違反保密義務賠償金5萬元,三者合計155.36萬元。
百度稱,發現于2011年4月入職,2020年4月辭職的潘某婷,已私自就職于字節跳動公司,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為期1年的競業限制義務,而百度每月向其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3.58萬元。百度稱,潘某婷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私自到競爭公司(字節跳動)工作的行為已經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給公司的正常經營管理造成了巨大影響。
為證明入職字節跳動會給百度造成巨大損失,百度提交了內容顯示有“今日頭條進軍搜索引擎,挑戰百度”、“今日頭條出搜索引擎叫板百度谷歌”的網頁截圖。此外,百度還提交了向字節跳動辦公地址寄出收件人為前員工的快遞信息、錄制了前員工出現在字節跳動辦公區、駕車停放在字節跳動地庫的視頻等。
對此,潘某婷反駁稱,出入字節跳動大樓的原因是與朋友有約,該視頻來源非法,侵犯隱私。百度約定競業限制主體過多,限制擇業自由,自己不知曉百度的商業秘密,百度也未證明自己給公司造成了多少損失。
海淀區法院一審認定,潘某婷存在違反競業限制義務行為,應當依約向百度在線公司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對于潘提出違約金數額過高的抗辯意見,經審查,百度在線公司主張的違約金數額約定確存在過高現象,應予以酌減。最終判令潘某婷向百度在線公司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85.9萬元、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21.48萬元,并繼續履行保密義務。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選擇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或者競業限制協議,對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等內容進行約定,隨之而來的是競業限制類糾紛顯著增多,而高賠償額也逐漸成為常態。究竟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是多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以下簡稱《解釋(一)》)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所以,在未約定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法院支持的補償金標準是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當然,如果單位愿意給更多的補償金,法律沒有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