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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究竟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什么?來看看具體政策。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5月21日
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城鄉居民依法參保,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9〕105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基金實行市級管理。
第三條 年滿16周歲的本市戶籍城鄉居民,可在戶籍所在區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在本市居住并持有居住證的港澳臺居民,可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在居住證所在區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有下列情形的,不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
(一)在校學生;
(二)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下同)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的人員;
(三)正在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
(四)已經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待遇的人員;
(五)戶籍遷入本市時已年滿60周歲的人員;
(六)按照規定不應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其他人員。
第二章 參保繳費
第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社會捐助和利息收益等構成。
政府鼓勵各界按規定進行社會捐助,資助城鄉居民參保。
第五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個人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繳費標準設七個檔次:第一檔360元、第二檔600元、第三檔900元、第四檔1200元、第五檔1800元、第六檔3600元、第七檔4800元。參保人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原則上在一個自然年度內不變。
基本養老保險費可以按年、按季度或按月繳納。
第六條 有條件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本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的參保人給予繳費補助,與個人繳費同步繳交。年補助標準設七個檔次:第一檔360元、第二檔600元、第三檔900元、第四檔1200元、第五檔1800元、第六檔3600元、第七檔4800元。
集體補助檔次由村(居)民委員會召開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民主確定。
第七條 政府采用補貼的方式,鼓勵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給予繳費補助,政府補貼累計總額每人不超過21600元。
(一)根據個人繳費檔次不同,每年按以下標準給予對應的政府補貼:第一檔420元、第二檔600元、第三檔780元、第四檔870元、第五檔及以上960元。
(二)根據村(居)集體經濟組織補助檔次不同,每年按以下標準給予對應的政府補貼:第一檔300元、第二檔420元、第三檔及以上480元。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沒有給予參保人繳費補助的,參保人還可同時選擇合適的集體補助檔次進行繳費,并享受對應的政府補貼。
第八條 本市戶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等(以下簡稱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其戶籍所在區政府按照個人繳費第一檔標準代繳養老保險費。困難群體選擇第二檔及以上標準繳費的,政府仍按照第一檔標準代繳,其余部分由個人承擔。政府補貼按實際繳費(含代繳)檔次的標準執行。
第九條 按規定征收農用地、集體建設用地、集體未利用地的,征地主體應單列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列入征地成本,具體按每人16200元的標準,將應納入保障范圍人員所需資金一次性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用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按本辦法規定的政府補貼待參保繳費后據實撥付。上級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本辦法實施前,已按《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4〕66號)等規定一次性預存在“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的政府補貼余額,按財政部門確定的渠道退回。
第十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具體按省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參保人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其辦理參保登記,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以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省的規定計息。中斷繳費期間,個人賬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中斷繳費前后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十三條 除出現本辦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條有關情形外,參保人不得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第十四條 參保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依法繼承。
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第十六條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領相關待遇,但已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其他同類型待遇的除外。
(一)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二)年滿60周歲但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申請繼續繳費至規定年限,享受相應政府補貼;繳費至65周歲仍未達到規定年限的,可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至規定年限后,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一次性繳費不享受政府補貼。
本市戶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年滿60周歲但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申請繼續繳費至規定年限,享受相應政府補貼;也可選擇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至規定年限后,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一次性繳費不享受政府代繳個人繳費費用和政府補貼。
(三)年滿60周歲但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經本人書面申請,可選擇不繼續繳費(含一次性繳費),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至個人賬戶儲存額用完為止,不享受基礎養老金;或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并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四)2012年8月廣州市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時已年滿60周歲,申領待遇前沒有繳費的,可直接享受基礎養老金,從申領次月起按月發放;有繳費的,可同時享受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從申領次月起按月發放。
(五)2012年8月時已年滿45周歲,按規定逐年繳費至年滿60周歲的,可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沒有逐年繳費的,按本條第(二)、(三)項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在2022年12月31日前,未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可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一次性提高原繳費標準并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差額;本辦法實施前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可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一次性提高原繳費標準并享受相應政府補貼差額,個人賬戶養老金從一次性繳費資金到賬次月起重新核定發放,具體標準按首次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之月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繳費資金及相應政府補貼差額之和除以計發月數確定,計發月數不變。
第十八條 基礎養老金由國家、省、市確定標準。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1年,月基礎養老金加發6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按首次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之月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用完后,繼續按原標準發放,所需資金由市、區按規定承擔。
第十九條 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統籌考慮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障標準變化情況,適時提出基礎養老金調整方案,報市委、市政府確定,并按程序報上級備案后執行。
第二十條 繳費人員在繳費期間服刑的、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待遇期間服刑的,應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84號)等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死亡且未領取職工社會保險喪葬補助金的,按每人3300元的標準向遺屬一次性發放喪葬補助金。
第二十二條 建立地方統籌準備金,主要用于參保人個人賬戶儲存額用完后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養老保險待遇的調整和喪葬補助金的支出。
地方統籌準備金由市政府按上一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征集總額(含政府補貼)的5%建立,并在當年4月底前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統籌準備金財政專戶。當地方統籌準備金積累額達到上一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征集總額的20%時,當年可不再注入資金。
參保人不符合本辦法參保資格、與其他基本養老保險同一時段重復繳費等情況退回已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相應政府補貼轉入地方統籌準備金。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死亡、喪失國籍或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應當從其出現上述情況的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四條 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國家、省、市的規定做好養老保險待遇核發、領取資格確認和稽核內控等工作。
第五章 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終止和制度銜接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前跨省、市遷移戶籍的,應將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
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后遷移戶籍的,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在原參保地參保繳費、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已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等其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應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領取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相應政府補貼轉入地方統籌準備金。
參保人同時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繼續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領取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相應政府補貼轉入地方統籌準備金;參保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規定享受相應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后出國(境)定居的,可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應當停止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領取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相應政府補貼轉入地方統籌準備金。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及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優撫等相關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軍人退出現役后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三十條 原本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已從2012年8月起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管理,其養老保險關系繼續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已經辦理原本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手續的,可繼續按每月225元的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至年滿75周歲為止(距75周歲不足3年或已年滿75周歲以上的按3年計算)。原已符合免予繳費的孤寡老人、低保對象、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繼續按原規定免予繳費。
(二)原本市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繼續按每月557元的標準領取養老金,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按本辦法基礎養老金的增加額度進行調整。
第三十一條 原本市農轉居人員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已從2019年8月起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管理,繼續按《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農轉居參保人員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通知》(穗府辦規〔2019〕8號)規定的內容執行。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會計核算、財務管理、投資運營、基金監督等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政府補貼、政府代繳、基礎養老金、地方統籌準備金等所需的資金,除中央、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外,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現行財政體制分擔比例共同承擔。其中港澳臺居民參保,按其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所在區確定分擔比例,對被征地農民參保的政府補貼資金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安排。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章 組織管理服務
第三十四條 市各級政府要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強宣傳發動工作,落實工作目標責任制。
第三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會同稅務、財政、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殘聯、退役軍人事務等單位,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做好統籌規劃、組織實施等工作。各部門應當通過數據共享等方式,及時將公民相關信息傳送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業務協同和數據共享比對機制,充分利用大數據開展參保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校驗,為業務辦理、基金管理、稽核內控等工作提供數據支撐。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核定、個人權益記錄、待遇支付、基金預決算草案編制等工作,為城鄉居民提供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和業務辦理咨詢、個人信息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記錄等服務,為參保人建立參保檔案并長期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條 市各級政府應切實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鼓勵購買服務,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實現精確管理、便捷服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辦法實施前,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待遇發放參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4〕66號)規定的內容執行。
附件: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附件
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注: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規定,參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確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