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法律關系與承攬法律關系作為兩種基礎的法律關系,常常被混淆,然而它們在法律特征、合同履行及違約標準等方面具有顯著差異。具體有什么區別呢?
1.人身依附與自主權:在雇傭關系中,雇傭人和雇工之間存在某種程度的人身依附關系。雇工在工作安排上沒有自主選擇權,雇傭人可以隨時介入并干預雇工的工作,因此雇工的勞動具有從屬性。而在承攬關系中,定作人和承攬人是平等的,承攬人對工作安排擁有完全的自主權,定作人無權干涉,承攬人的勞動是獨立的。
2.合同標的的性質:雇傭合同的標的主要關注于提供勞務本身,強調雇工提供的無形勞務;而承攬合同的標的則集中在工作完成后的物化勞動成果,重點在于通過勞務創造的有形成果。因此,雇傭關系的核心在于勞動者提供勞動力,而承攬關系則重視勞動所得的成果。
3.違約標準:在債務不履行的情況下,兩者構成違約的標準不同。承攬關系是以交付勞動成果為導向的合同,未能交付成果或交付成果不符合同要求,即構成違約。而雇傭關系不涉及成果交付,重點在于所提供勞務的合格性,如果雇工未按照雇傭人的要求提供合格的勞務,就構成違約。
4.合同義務轉移的可能性:在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可以將部分工作交給第三方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4條對此有明確規定。而在雇傭關系中,雇工不能將其勞動義務轉移給他人,必須親自履行其勞動任務。
5.報酬支付標準:雇傭關系中,雇工的工資是按時間計算的,而在承攬關系中,承攬人的報酬是按完成的工作量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