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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西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南寧市人社局)官方公眾號上,推送發布了某公司招聘簡章,簡章中提到某崗位“轉正后交社?!?。30日,該公司相關人士向媒體表示,該崗位試用期2個月,轉正之后才交社保,也不會補交試用期社保,求職者如果介意,就不要投簡歷。
對此,南寧市人社局服務熱線工作人員表示,官方號發布這則招聘信息確實有些不合適,稍后會向有關部門進行反饋。
很多人都知道,入職后應該參加社保。但是,關于應該何時登記社保,社保賬戶建立時間的早晚,對待遇享受有何影響等問題,想必并不十分清楚。究竟入職多久交社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新員工入職后,用人單位要及時為新員工購買社保、或者辦理社保賬戶轉入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注意: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是一個重要的時間點。也就是說,原則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
此外,《社會保險法》規定的30日期限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為用人單位設定了至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合理期限,該期限僅僅是用人單位辦理保險手續的寬限期,并非是用人單位可以免去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的免責期限,用人單位并不能因此而免除自身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什么情況可次月給員工辦理社保?
實際工作中,有這樣幾種情況:
1、入職時間在當地社會保險增員業務辦理時間之后,導致當月無法辦理??梢源卧卵a辦業務。
2、員工離職和入職在同一個月份之內。離職單位,當月不能減員;入職單位,也就無須當月增員。
3、員工離職單位,有保險欠繳情況,導致離職當月不能及時減員。對于欠繳保險嚴重的單位,完成補繳的情況很復雜,有的幾個月即可完成,有的幾年也無法完成。這種情況,在同一個統籌地區的用人單位,無法辦理增員業務,也就不能為入職員工參保。需要與社保請示,如何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