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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經辦指引(征求意見稿)》,到底遺屬最新待遇政策是什么?一起來看看。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經辦指引
(征求意見稿)
一、制定依據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18號)和《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的通知》(粵人社發〔2021〕35號)要求,規范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經辦管理,制定本指引。
二、適用范圍
(一)2021年9月1日(含當日)后死亡的在我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遺屬待遇經辦工作按照本指引執行。
(二)企業離休干部以及2021年9月1日前(不含當日)死亡且尚未申領遺屬待遇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遺屬待遇經辦工作按原辦法執行。
三、經辦流程
(一)業務受理
1.在職參保人員死亡且最后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在我省的。參保人在省內多地參保的,其遺屬可自愿向其中一個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申領遺屬待遇,業務受理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參保人的歷史信息審核及遺屬待遇經辦工作,社保經辦機構應當指引遺屬填寫《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和《參保人歷史信息審核申報表》,受理“死亡終止一次性待遇(在職死亡)”業務,連同其他申報材料一并掃描上傳至系統,歸集參保人員的繳費信息、調閱參保人員檔案資料、核定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計算并支付遺屬待遇。
2.已在我省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死亡的。由養老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遺屬待遇經辦工作,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應當指引遺屬填寫《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受理“死亡終止一次性待遇(退休死亡)”業務,連同其他申報材料一并掃描上傳至系統,按規定計算并支付遺屬待遇。
3.最后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在外省或已在外省領取養老待遇的參保人死亡的。受理業務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主動告知遺屬,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18號)第七條的規定,到參保人的最后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或養老待遇領取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申報業務。
(二)歸集繳費信息
在職參保人員死亡、省內有多地參保記錄且最后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在我省的,遺屬待遇受理地社保經辦機構應辦理繳費合并后按規定計算并支付遺屬待遇。
在職參保人員死亡、跨省有多地參保記錄的,待國家政策明確后按有關辦法執行。涉及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跨制度轉移接續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辦法執行。
(三)核定、發放遺屬待遇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18號)規定核定遺屬待遇,與個人賬戶余額一并發放至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卡已注銷或未激活、未開通金融功能的,可發放至參保人員的其他銀行賬戶,也可發放至遺屬銀行賬戶。
四、其他說明
(一)死亡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在我省或外省領取養老金的,按照在職參保人員死亡的流程辦理。
(二)對確有視同繳費權益但尚未核定視同繳費年限的在職參保人員死亡,應當先進行歷史信息審核,再核定遺屬待遇。
(三)申請重新核定遺屬待遇的,由遺屬待遇受理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重核業務,經辦機構根據遺屬提供的申請主張所根據的證據材料進行復核,對復核后確需調整的,應書面撤銷原待遇核定結果,重新核定待遇支付標準,出具新的待遇核定結果,據實調整遺屬待遇。
(四)社保經辦機構受理遺屬待遇業務時,應通過全國社會保險信息比對查詢系統或廣東省全民參保信息管理系統核驗參保人員在異地的參保繳費、待遇享受情況,查詢結果界面截圖上傳省集中式系統作為業務影像。審核過程中需參照上述流程進行核查,發現查詢結果發生變動的,補充上傳業務影像。
五、附則
本指引自2022年 月 日起實施。指引實施后,國家、省新出臺遺屬待遇具體實施意見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上就是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經辦指引(征求意見稿)》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