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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國稅總局發布了2023年2號文件,明確兩項個稅優惠繼續執行,延長至2023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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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發文
兩項個稅優惠延至2023年底!
2023年1月1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兩部門聯合發文,繼續延長兩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原文: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301/t20230116_3863341.htm
通知中明確以下兩項政策執行期間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1、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規定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小編解讀:
這也就是說,2023年年終獎仍可以選擇兩種計稅方式。
那不同人群用哪種交稅方法更劃算?
>>年薪比年終獎高的人群
A公司小王,2022年工資扣除三險一金、免征額等后,應納稅所得額15萬元,年終獎3萬元。
按單獨計稅的方式,小王年終獎共需繳納900元個稅,年終獎到手29100元。
按綜合計稅的方式,相當于年終獎扣稅6000元,到手24000元。
對小王來說,單獨計稅比綜合計稅少納5100元。
>>年薪比年終獎低的人群
B公司小李,2020年工資扣除三險一金、免征額等,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年終獎27萬元。
如果單獨計稅,小李年終獎共需繳稅52590元,工資繳稅900元,合計53490元。
如果合并計稅,則共需繳納個稅43080元。
對小李來說,綜合計稅比單獨計稅少納10410元。
綜上可知:單獨計稅方法更適合年薪高年終獎低的朋友,而綜合計稅更適合年薪低年終獎高的朋友。
如果是平時月收入較低,可能連專項附加扣除都無法足額用到,那么把年終獎并到綜合所得里,充分扣除,可能繳稅更低。
而在我們的生活中,大部分人屬于年薪高年終獎低,故而采用綜合計稅的方式需要納更多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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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稅收優惠2023年繼續執行
為了減輕納稅人負擔,國家出臺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其中一部分于2022年底到期,但也有很多政策在2023年仍舊繼續執行!
一、疫情防控相關政策
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規定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冠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務 (不包括現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二、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對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
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四、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就業創業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政策依據:
《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9〕22號)
五、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
對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選擇按相關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